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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申购经济适用房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8-6-17 信息来源:阜阳房产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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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办﹝2008﹞6号
根据市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08】18号)和《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阜政发【2008】20号)的决定,现将阜阳城区2008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核准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购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阜阳城区户口; (二)家庭无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三)家庭2007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 二、申购时间 自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8月20日 三、申购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阜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现住房产权或使用权凭证; (3)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未参加过福利分房和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证明; (5)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审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和所在社区公开栏就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 (三)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部门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颍泉区、颍东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批准,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颍州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区人民政府认定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颍州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经批准为颍州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人持《阜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颍泉区、颍东区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分别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被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区政府、管委会核发《阜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在区指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对供应对象实行轮候制 对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人,按其身份证号码随机摇号排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确定供应对象轮候顺序。符合购买条件的军烈属、残疾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联系人、监督单位及电话 颍州区房改办联系人:刘志刚 2516295 颍泉区房改办联系人:邹新民 2260258 颍东区房改办联系人:章 宏 2761855 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联系人:魏威 2220093 监督单位:阜阳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518218 2518030 本通告由阜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阜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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