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房办〔2008〕168号
关于印发《南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阜房办[2008]148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南苑小区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我局制定了《南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南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以下简称南苑小区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金监管组的工作以财务监察为工作核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法律规定,对南苑小区项目及南苑小区项目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资金监管组与南苑小区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四条 资金监管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法律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五条 资金监管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南苑小区项目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参加住房保障办会议和南苑小区项目重大经济决策会议;
(三)检查南苑小区项目财务、会计资料及南苑小区项目经营活动中有关合同、协议和其它有关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南苑小区项目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金运作等情况;
(五)正常情况下,资金监管组每月将南苑小区项目经营管理状况向住房保障办会议或领导汇报一次工作。发现不正常经营行为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也可直接向局党组报告。
(六)监督小组根据对南苑小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报经局党组同意,可以委托审计、物价、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对南苑小区项目进行审计。
第六条资金监管组要准确掌握南苑小区项目财务和管理情况,不断对南苑小区项目财务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
(二)会计账簿的设置是否完整、全面,记录是否及时、清晰,记载是否账证相符;
(三)会计凭证的分录是否正确,接要是否清晰、明了,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以及金额是否一致;
(四)货币资金、长期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
(五)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南苑小区项目实际拥有,以及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六)在建工程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计成本现象。已完工的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合法,以及年末余额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准确;
(七)累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等其它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八)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应付职工薪酬等负债的形成、偿付是否合理、合法;
(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来源、增减和提取是否正确、合法;
(十)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完整、正确;
(十一)应交税金、开发成本、利润的核算是否完整、正确;
(十二)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社会保障基金。
第七条 资金监管组应遵守的事项:
(一)不得接受南苑小区项目的任何馈赠,不得在南苑小区项目中为自己、亲友或其他人谋取私利和参加由南苑小区项目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二)不得接受南苑小区项目的任何报酬、福利,不得在南苑小区项目报销属于私人开支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资金监管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南苑小区项目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南苑小区项目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行为的。
第九条 南苑小区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管小组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条 南苑小区项目实施单位、个人,发现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和资金监管组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局党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有关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